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7號聲請人皇相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耀隆 代理人 葉信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湃企業股│玉山銀行五│103年3月31日│3,383,622│BA0000000││││份有限公司│股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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