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71號原告CHANGCHUNMEDICALUNITETHERAPYCENTRESDN.
BHD.(即東文中西醫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TONGCHYEYET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被告 莊智聖 被告 吳宗霖
一、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8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7,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