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99號原告 蘇葉隆
游德倡 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被告 洪意晴
洪秀玲 紀 李美玉 林文河 江美娥 鄭該福 黃釋賢 黃敬堯 林湘玲 楊徐文秀 蕭秋環 路英勤 何宮婉 曾金發 柯金 趂陳薔百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柒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零玖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6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