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易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43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總毛重零點貳柒公克,內含毒品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易勤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4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參,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因該等殘渣袋沾染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殘渣袋1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2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其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淳予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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