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呂淑梅
呂賴碧霞 呂學熹 于 呂麗卿 呂淑芬 呂淑貞 呂淑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 律師被告 劉忠武 兼特別代理人 劉林金枝 被告 劉曉鳳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劉忠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7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檢附被告102年5月17日補正狀繕本予原告,應認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