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秉毅選任辯護人趙佑全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秉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周秉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月23日將其羈押,嗣於99年9月9日以新台幣3萬元交保釋放,詎其逃匿,本院乃予以通緝,迄102年3月22日始通緝到案,惟因其斯時正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故無羈押之必要,迨102年4月18日,因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將遭釋放出所,本院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再予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5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李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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