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6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志瑋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三、四行內關於「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與 朱可靖 」應更正為「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於
99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至45分間與朱可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3、4行內關於「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與朱可靖」之記載,應為「詎古志瑋仍不知悔改,於99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至45分間與朱可靖」之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