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補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40號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建字第240號給付工程補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捌萬貳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參萬零 伍佰 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