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景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中,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上71號撤銷原判決後,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該判決於102年7月15日確定;②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7月,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駁回上訴,該判決於10
2年8月16日確定,上開①②案件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③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不合法,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456號判決駁回上訴,該判決於104年1月16日確定,前開③案件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4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
5年12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0月6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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