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旗簡字第192號
原   告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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