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簡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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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6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6,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