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調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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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調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戊○○
      乙○○
           共同送達
相 對 人 丁○○
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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