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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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補字第1377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例如:房屋依房屋稅單課稅現值計算),並按此依法繳
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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