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蔡文
欽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4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6月30日上午9時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於所管理之 蔡文欽 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叁
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玖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
民國98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所管理之蔡文欽遺產範圍內負擔
。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惠華
法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