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景福水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
複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
十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