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崑發 、乙○○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128元,及自民國93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0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