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繼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繼字第2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梁有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台親屬之繼承系統表及在台親屬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繼承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台親屬之繼承系統表及在台親屬之戶籍謄本到院,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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