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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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合夥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01號原告 吳三和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被告 楊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合夥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於民國102年2月1日簽立之合夥契約書第5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萬元出資云云。惟查該契約第7條第3款約定:「因本合約所生爭執,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1頁),自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以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