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1號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沛蓁林玫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3,532元,應繳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榮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