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華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