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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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黃化林黃勝賢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慶泉廖新救 之繼承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原告起訴狀誤載為393-4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其中525平方公尺土地移轉所有權登記至其名下(訴之聲明第1、2項),及依民法227條規定請求賠償1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計算式:4,0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110年公告現值)×525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10萬元=2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烈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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