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盛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陳永群 律師 嚴珮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6,7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