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 王瑞龍
王瑞清 王秀珍 王秀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哲弘 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萬6,200元(即原證4買賣契約書所載之買賣價金),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0,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