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于璇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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