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6樓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30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核發搜索票並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行動電話1支,嗣該案業經本院判決,然並未將扣案之行動電話宣告沒收,聲請人基於商業聯絡之考量,爰聲請准予發還遭扣押行動電話
1支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涉妨害自由案件,於民國98年11月20日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3年,惟該案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有上訴書在卷足佐,是於判決確定前,尚無從確認該扣押物品與本案無關,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