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小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小上字第6號上訴人太極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甲○○被上訴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勞小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5385元。嗣於本件上訴程序中,就上開請求中有關上訴人短繳勞工退休金之1734元部分,變更聲明為:上訴人應將該部分金額提撥至被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專戶(見本院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核所為訴之變更,係於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中為之,依前揭規定,於法自有未合,尚不得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63條、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王怡雯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