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昕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
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