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03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周振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案外人周振枝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案外人周振枝之繼承人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四、對案外人周振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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