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08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勝杰
田秀統
田笛呈
田亦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田勝杰 、田亦庭被訴傷害、毀損他人物品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田秀統、田笛呈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田秀統與田勝杰為父子,被告兼告訴人田笛呈、田亦庭與告訴人 羅美玉 為母子,田秀統為羅美玉之大伯,渠等因細故而有嫌隙,竟分別為下列行為:㈠被告田勝杰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6
時許,在告訴人羅美玉等人位在桃園市○○區○○里○○○○00○00號住所,徒手翻掀告訴人所有之麻將桌,致麻將桌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㈡被告田亦庭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下午6時26分,在羅美玉等人之居所外之巷口,持鋁製夾蛇器砸毀告訴人田勝杰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後擋風玻璃,致擋風玻璃破裂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被告兼告訴人田秀統、田勝杰及田笛呈、田亦庭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由被告兼告訴人田笛呈、田亦庭分持鋁製夾蛇器、塑膠軟管,被告兼告訴人田秀統、田勝杰則以徒手或腳踹等方式互毆,致被告兼告訴人田秀統受有頭部挫傷等傷勢、被告兼告訴人田勝杰受有後腦撕裂傷等傷勢、被告兼告訴人田笛呈受有右手背多處擦傷、右手前臂瘀腫等傷勢、被告兼告訴人田亦庭受有背部、雙側膝部、右手多處挫傷等傷勢。因認被告田勝杰、田亦庭分別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被告田秀統、田笛呈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檢察官認被告田勝杰、田亦庭分別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被告田秀統、田笛呈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
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美玉,及互為告訴之上開被告4人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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