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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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乙○○
蘇寶純
謝惠慈
劉建顯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 陸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捌仟柒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