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告 林武龍

法定代理人 武金莎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謝亞勲

兼法定

代理人 謝承哲

吳美雯

被告 林辛燁

林雅惠

被告 蕭升 立即 蕭資祐

蕭正平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余粸畇余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具狀擴張為1,298,008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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