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告 林武龍
法定代理人 武金莎
被告 謝亞勲
兼法定
代理人 謝承哲
被告 林辛燁
兼上二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嗣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具狀擴張為1,298,008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指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