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2,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