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怡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2,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毓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