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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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侯金蘭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自榮

訴訟代理人 侯文娟

王漢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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