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6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侯金蘭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陳自榮
訴訟代理人 侯文娟
王漢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1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