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0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108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伍萬參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28000元│95年1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2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3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7月3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7月3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7月3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7月17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8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9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10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11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5年12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1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2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3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4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5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6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7月16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8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9月17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10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28000元│96年11月15日│年息百分之五│├─────┼──────┼─────────────┤│9000元│96年12月17日│年息百分之五│├─────┼──────┼─────────────┤│500000元│94年8月27日│年息百分之五│├─────┼──────┼─────────────┤│500000元│94年8月27日│年息百分之五│├─────┼──────┼─────────────┤│500000元│94年12月21日│年息百分之五│├─────┼──────┼─────────────┤│500000元│94年12月21日│年息百分之五│├─────┼──────┼─────────────┤│500000元│95年3月2日│年息百分之五│├─────┼──────┼─────────────┤│500000元│95年3月2日│年息百分之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