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0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094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
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
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乙○○、丙○○○、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85,271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乙○○前就讀中興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67,08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五)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9年5月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4,35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六)依約債務人乙○○、丁○○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59,991元整及附表序號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約債務人乙○○、丁○○、丙○○○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34,368元整及附表序號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094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25623│樹林│4月02日起│││││元│││││├──┼───┼─────┼──────┼──────┼───────┤│2│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34368│樹林│4月02日起│││││元│││││├──┼───┼─────┼──────┼──────┼───────┤│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196%│││34368│ 柯玉聰 ,陳│4月02日起│││││元│樹林││││└──┴───┴─────┴──────┴──────┴───────┘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623│樹林│5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68│樹林│5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陳│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368│柯玉聰,陳│5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樹林│││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