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唐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股體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是知,相對人東唐貿易有限公司已為解散登記,未呈報清算人,若又未有章程規定或股東決議,原則上應以該公司全股體東為清算人。
二、查東唐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記載「董事丙○○、股東己○○、丁○○、乙○○、甲○○」,然聲請人於99年5月5日僅陳報丙○○、己○○、乙○○、甲○○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何以丁○○不在此列?並應釋明該公司章程無規定,亦無股東決議清算人之情。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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