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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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債權人三多三星大廈C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瑞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張瑞娟已於民國112年11月11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