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陳月時 被告 李佾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法官陳一誠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