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鈺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佰陸拾柒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2年3月7日之太平洋日報。現因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67張,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2年3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第14版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
2年3月7日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5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7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書逸┌──────────────────────────────────────────────────┐│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5981-1~87-ND-6146-8│股票│166│166000│││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92-8│股票│1│66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