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郭淑媛 被告 鍾德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狀內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亦未提出繕本。限原告如期提出起訴狀,表明: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對被告所為請求之具體內容)及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55,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㈢請提出被告鍾德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