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1號原告 楊俊傑
羅呈豪 邱正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查依原告起訴意旨係請求撤銷被告所為之罰鍰處分及內政部所為之訴願決定,而其等所爭執之罰鍰金額分別為:原告楊俊傑新臺幣(下同)9萬元、原告羅呈豪9萬元、原告邱正弘18萬元,共計爭執之罰鍰金額為36萬元,屬行政訴訟法第
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是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丁兆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