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三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玉美
被 告 乙○○
山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財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 月 二十二 日下 午三 時三十 分
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