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89年度彰簡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三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玉美
  被   告 乙○○
        山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財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三 月 二十二  日下 午三 時三十  分
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世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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