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文欽
被 告 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第四四0地號、地目旱、面積0.0六三五公頃,
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0.0一0六公頃歸原告乙○○○取得,編號乙部
分面積0.0五二九公頃歸被告丙○○、甲○○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二分之二,被告各負擔十二分之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系爭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第四四0地號,地目旱,面積
六三五平方公尺,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原告十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