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一О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折合銀元肆萬貳仟玖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陸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