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二六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中警分刑
字第○四七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好伯春汽車賓館」。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新台幣肆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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