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61號聲請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17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51號(偵查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7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