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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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建龍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葉天來 律師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王文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仁勇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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