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盈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