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4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497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蔡佳男 債務人 蔡文龍
一、債務人蔡佳男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佰參拾壹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參佰貳拾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佳男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文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