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期滿。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犯罪使用,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陳永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7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11月30日期滿,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無誤。扣案之注射針筒2支,均係供被告施用毒品犯罪使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